《表6 基本估计结果:家庭受教育程度与孩子主观幸福感——基于中国教育追踪调查(CEPS)数据的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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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受教育程度与孩子主观幸福感——基于中国教育追踪调查(CEPS)数据的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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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内为标准误;***、**、*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

模型(1)仅含父亲受教育程度,模型(2)仅含母亲受教育程度,模型(3)同时引入父亲与母亲受教育程度,模型(4)在模型(3)的基础上引入父母亲受教育程度的交互项,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父亲受教育程度在模型(1)、模型(3)与模型(4)下均在不同的显著性水平下对孩子主观幸福感起负向影响,母亲受教育程度在模型(2)、模型(3)与模型(4)下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对孩子主观幸福感起消极作用,而交互项在模型(4)中对孩子主观幸福感起正向影响且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具体而言,在同时引入父母亲受教育程度的模型(3)中,其估计系数小于含有其单独一方受教育程度的模型(1)与模型(2),说明同时引入家长双方的受教育程度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单方受教育程度对孩子主观幸福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