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多重劳动关系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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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重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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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关系之间的结构看,多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之间可以划分为三类组合。一是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组合而成的“主从结构”,主要体现为“兼职就业”,劳动者往往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之上,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一个或多个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之间的主从关系较为明显,社会保险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责任由主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二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组合而成的“平行结构”,主要表现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就业”,虽然法律强调指出非全日制用工中“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前后劳动合同之间没有主从之分,是典型的平行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报酬中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部分,劳动者自行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全部费用。三是标准劳动关系组合而成的“虚实结构”,主要表现为“隐性失业”状态下的“隐性就业”。由于两个标准劳动关系无法在“劳动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同时实现,其中之一的劳动关系“有名无实”才能成就另一劳动关系的“名实双至”,当然,现实中“有名无实”的劳动关系并非全无意义,用人单位仍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基本生活费等单位责任。(参见表1)在三类劳动关系组合之外,比较特殊的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雇佣之名无用工之实,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有用工之实却无雇佣之名,是一种特殊的多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