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人工智能虚拟偶像具有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时与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但是在“法律宣告说”下来看虚拟偶像化就不同了。虚拟偶像化因为法律宣告而直接具有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过,客户所提出的需求必须受到法律与公序良俗的限制,虚拟偶像化不能“有求必应”。在虚拟偶像共性化下,虚拟偶像是经纪公司培养的偶像,与人类偶像无异。设计者和(或)经营者于虚拟偶像来说,服务者或包装者的身份更明显,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经纪合同。但不能允许任何商家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非法的虚拟偶像活动。至于虚拟偶像个性化,是根据客户“定制”出来的形象,设计者和(或)经营者对虚拟偶像个性化提供了“一次性”的销售和持续的售后服务。表5总结了人工智能虚拟偶像具有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时,与各方权利主体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
图表编号 | XD00160267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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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15 |
作者 | 李晶 |
绘制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