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虚拟偶像化时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
对于自行设定“人格”的虚拟偶像,为的是让使用者享受个性化服务。对平台经营者来说可将其作为“商品化权”,往往是“一次性”的保护。一旦完成所有权变更,客户成为偶像虚拟个性化的所有者,平台经营者为客户提供更新、修理等售后服务。同时,客户自己设计虚拟偶像,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完全是个人化“产品”,可以将其视为虚拟财产予以保护。简言之,虚拟偶像化上有两个权利,一是可以为平台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的“商品化权”,二是客户通过购买而具有的财产权。表4总结了虚拟偶像化不同种类下的权利类别,以及不同主体权利义务实现的方式。
图表编号 | XD00160267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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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15 |
作者 | 李晶 |
绘制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