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社区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关系》
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三个主体,即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为了厘清这三者间的关系,就需要搞清楚三者的职责以及各自权力的来源:(1)居委会。居委会与物业公司虽然服务对象都是社区居民,但二者服务的侧重有差异,前者是居民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协调居民之间的关系,侧重“人权”方面,权力的来源是居民的选举。根据《城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委会主要从事行政事务,在行政层面理顺社区居民间的关系。(2)业委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调节业主的财产权,因此侧重于“物权”方面,权力来源于业主的选举。其对社区的公共资源和公共秩序具有决定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用设施资源的使用规则具有制定权和修改权。(3)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业委会聘请的专业管理组织,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制定的规则,对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因此侧重于“事权”。其权力来源于业主大会。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物业公司实际上与居委会之间并不直接建立联系,而是专门对业委会进而对业主负责。物业公司只负责对社区公共资源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具备资源使用权的决定权,只有业委会才具备这方面的权力。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居委会之间经常会存在管理权冲突,管理权越界问题会经常出现,三者之间的关系见表1。为了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就需要通过理顺业委会、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合理规划物权、人权与事权之间的关系。划定权力的界线必须合理和到位,权力之间不能存在交叉也不能存在缝隙,权力交叉会造成多头管理,权力缝隙会造成无人管事,最终都会造成管理无效率问题。
图表编号 | XD00171982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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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28 |
作者 | 孟祥林 |
绘制单位 | 华北电力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