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霍菲尔德法律关系符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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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的原点及其逻辑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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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森(A.R.Anderson)对道义逻辑的研究颇有创见,他提出了道义逻辑向真势模态逻辑的归约模式,证明了从模态逻辑可以推出道义逻辑的系统。他曾在1971年提出利用数理逻辑对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他认为在霍菲尔德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中,每个概念都内含三个要素,分别为“行为人”“受让方”以及“情势”,分别以x,y,p的符号代称。[13]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用符号O和H来表示。其中,“O”表示x(行为方)和y(受让方)之间的关系是强制性的,反之,代表x和y之间的关系是非强制性的。“H”代表行为人(x)要对受让人(y)实施或引起一定的行为(p),与此相反,则为。代表x是行为方,y是受让方,反之,x,p,y则代表相反的关系。马勒克(Mullock)将这种类似的符号称为“一种三位的谓词常量来表示社会行为的概念”。[14]利用以上设定可将八个基本法律概念用符号表示,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