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类比关系: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的原点及其逻辑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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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的原点及其逻辑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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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萨尔蒙德(Salmond)曾主张用“自由”(liberty)来表达“特权”(privilege)的概念,虽然霍菲尔德认为这两者的含义最为相近,但并不主张用liberty来代替privilege,因为对于“自由”的理解,以宪法中的“结社自由”为例,逻辑上包含两层含义,分别是:第一,公民有结社的自由(privilege),政府无权(no-right)要求公民不自由结社;第二,公民有要求政府不干预其自由结社的权利(right),与之相对应,政府有义务(duty)不对自由结社进行干预。从中可以看出,真正的“自由”(liberty)不仅应包含相应的“特权”(privilege),同时应包含“请求排除干预”的权利(right)。[11]由此可见,法律所赋予自由的意涵绝不能仅限于“特权”,若仅有特权,而无对抗干预的权利,则这一法律上的“自由”形同虚设。从这一层面的区分上,得以更深入地探究权利和特权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作为类比关系中其他概念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