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基本法律概念的相反和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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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办学自主权法律性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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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菲尔德认为将“法律关系化约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正确解决法律问题是有害的,这是因为“权利”一词包含着多种含义。他将权利划分为权利(right)、特权(privilege)、权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与之相反的(opposites)是无权利(no-right)、义务(duty)、无能力(disability)、有责(liability),与之相关的(correlatives)是义务(duty)、无权利(no-right)、有责(liability)、无能力(disability),其相反关系和相关关系如表1所示。[28]“权利是针对他人的强制性请求,特权则是某人免受他人权利或请求权约束之自由。同理,权力是对他人对特定法律关系的强制性‘支配’,则豁免当然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某人免受他人法律权力或‘支配’约束的自由。”[29]这四个概念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权利和特权,它指向精神和物理行为,第二层次包括权力和豁免,它指向法律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相反关系”是指二者相对立,属于非此即彼的关系;“相关关系”则是二者互为充分必要条件。霍菲尔德意义上的权利事实上就是请求权(claim)[30],特权就是自由权[31],权力则为能力。(9)为了与中文语境中权利、特权和权力不混淆,这里将霍菲尔德意义上的权利、特权和权力分别用请求权、自由权和能力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