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法律概念的谱系:民法概括条款适用的方法论》

《表1 法律概念的谱系:民法概括条款适用的方法论》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民法概括条款适用的方法论》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在内容以及范围上都极其不确定的概念,(21)因为它表达的多义性以及概念没有给出严格的界限。(22)通说认为,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主要分为三种,即歧义、模糊与评价开放。(23)所谓歧义就是这个概念与多种不同的含义发生关联,需要结合不同的适用情况来确定这个概念的准确含义。如我国《物权法》第5章所规定的“国家所有权”与宪法上“国家所有”的争论,(24)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澄清适用的背景。所谓模糊就是概念的内涵不明确,外延过于宽泛,以至于某个对象是否能被涵摄于概念不确定。某一法律概念所涵盖的领域,可被区分为三个领域,即肯定领域、否定领域以及中立领域。(25)在概念的肯定领域与否定领域,含义清晰,不存在模糊地带,只有在中立领域,才存在模糊的情形。正是在这一领域,体系、目的等各种法律解释的方法才有用武之地,如此,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模糊领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也能确定规范的清晰含义,典型例子如对于我国《物权法》第243条“必要费用”的界定,即哪一类费用属于“必要费用”。(26)所谓评价开放的领域,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并无明确的界限,在适用方面存在价值上的偏好,需要价值补充。此外,在民法中还存在大量的如“酌情”、“显著的”、“实质性”、“相对的”及“合理的”等兼具模糊性与价值开放性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如我国《合同法》第68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110条第2款后段“履行费用过高”、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及家庭生活的”等。这种类型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虽然较模糊,且均需要一定的评价因素方能确定,但无论如何不能离开规范目的的约束,即必须在规范目的之内,(27)通过体系或者目的解释的方法就能确定其精确含义。其与价值开放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主要区别就是,是否受制于规范目的的约束。法律概念的谱系,可用表1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