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变更权之殇——兼论中国法律发展的自主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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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变更权之殇——兼论中国法律发展的自主性问题》
在三种原因导致法律行为效力有瑕疵之际,立法试图救济和保护的对象(暂不考虑善意第三人)截然不同:A情形,既需救济表意人,又需保护相对人;B情形,仅需救济表意人,无需保护恶意的相对人;C情形,既需救济表意人,又需考虑相对人的利益。 (参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8758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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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1.01 |
作者 | 聂卫锋 |
绘制单位 |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