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变更权之殇——兼论中国法律发展的自主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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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变更权之殇——兼论中国法律发展的自主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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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种原因导致法律行为效力有瑕疵之际,立法试图救济和保护的对象(暂不考虑善意第三人)截然不同:A情形,既需救济表意人,又需保护相对人;B情形,仅需救济表意人,无需保护恶意的相对人;C情形,既需救济表意人,又需考虑相对人的利益。 (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