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民法典中民事赔偿条款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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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阀下民事补偿功能定位与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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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民法典整理

法律中的补偿应是对一定权利和利益受损的适度救济维护方式,民事补偿也不例外。从表1中所列条款来观察,民事补偿所涉及的对象与维护的利益内容可分为两类,一类为财产利益下的纯经济损失,另一类为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以及个别条款涉及的亲属利益的冲突平衡分担,如第182、183、979、1088条、1118、1190条。从对民事权益的保护程度来观察,除财产利益下的纯经济损失的民事补偿相当于赔偿损失外,第二类的民事补偿(除纯经济利益的)则含有“适当调和”利益冲突失衡的状况。再者,从民事补偿负担效果来观察,民事补偿为个体间的私人利益衡量,负担一般为利害关系人间的分担,且民事补偿负担范围有限;同时在第二类的民事补偿负担上,具有以经济形式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平衡适当协调救济的效果状态,故而本文将第二类的民事补偿总结为“利益平衡协调救济措施”。进而,因民事补偿涉及权利与利益衡量维护兼具,“权益说”更符合其立法精神,尤其在第二类的民事补偿中,在适法事实基础上产生的利益失衡,只能以比例原则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理利益期待,遵循“损害较轻的应当让位于损害较重的”适当救济思路[6]79-90。因此笔者认为,民事补偿是民事主体间在适法事实基础上,因一定权利或利益的冲突与失衡,而采取的赔偿或利益平衡协调救济措施,而利益平衡协调是利用民法在进行利益衡量时的逻辑推演之谨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