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民法典》主要知识产权条款及商事条款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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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立法研究——兼论“民商知合一”立法体例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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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总则编及各分编中的商事条款与商事单行法律同样具有链接关系。其中,总则编主要是在营利法人的定义及其总体权利义务方面进行规定,各分编则是在商事担保、商事合同等方面制定具体条款。从制度融合程度来说,商法与民法的“合一性”较强,而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合一性”相对较弱。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理由,一是《民法典》中商事条款的数量多于知识产权条款,二是在总则编中商事条款章节安排更为靠前,并且基础性更强。由于《民法典》中仍然规定了具体性知识产权条款,所以《民法典》与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并非仅限于传统的链接关系,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实质性的融合。在《民法典》中适用知识产权条款链接立法模式,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的非独立性,反映了知识产权法不具备独立成编或者单独制定法典的一般性,同时为“民商知合一”立法体例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