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共享用工与企业的法律关系》
在常规的劳动关系中包含8小时全日制、工作场所与薪酬相对固定的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的灵活用工会建立非标准劳动关系,或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较灵活的弹性用工,或为以劳动合同以外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形式用工(也即事实劳动关系)(涂永前,2018)。基于此,共享用工中的部分法律关系已超越劳动关系的范畴,不能仅依据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对其进行划分。这是因为,一方面劳动者与员工输出企业的劳动关系尚存,属于标准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与员工输入企业形成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并由此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三种劳动法律关系:类借调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表2)。
图表编号 | XD00204519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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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艳琴、林禛雨 |
绘制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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