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灵活用工类型:劳动力供给优化视角下共享员工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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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供给优化视角下共享员工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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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是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爆发背景下的新型用工模式,但是,其同时也具有劳动力派遣、劳务外包等传统用工形式的特点。按照我国共享员工实践共享员工主要包含三类主体:企业之间、平台和政府,但是并不是每一种共享员工都同时包含这三类主体。通过共享员工实践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传统型的共享员工,企业间根据自身的用工特点按照时间、工种等差异签订共享员工协议,例如,盒马鲜生于西贝、沃尔玛、苏宁等企业达成协议,分摊了用工成本,满足临时性就业的增长,确保了员工的福利,实现了企业间、企业与员工的互利互惠,使人力资源得到了有效的利用。第二类是政府参与的共享员工形式,通过专门的政策的制定和平台的搭建,引导并鼓励企业完成员工共享。例如,安徽省、广东省以政府的信用作为保证,积极推动当地企业实施共享员工。第三类是平台类的共享员工形式,企业间联合第三方人资平台,通过与平台签订协议完成人员的共享(B2P2B模式)(肖鹏燕,2020)。但是,以上三类共享员工的形式都存在着自身的优势和问题(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