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美国数据共享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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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政府数据共享模式研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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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共享是一把双刃剑。政府数据共享利用得当,可以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政府数据共享的不合理利用则会造成相关信息泄露,从而危及到相关群体的利益。为此,美国《信息自由法》中规定了九种免于公开的例外情况下的信息,如:涉及到国防和外交利益的军事信息、武器系统、情报信息、外交政策等数据,因可能威胁到国家利益而不应公开;人事档案、医疗信息等数据因可能会泄露个人隐私而不应公开;监管金融机构的相关数据因可能会损害到相关金融机构的利益而不应公开;石油勘探数据因关系到国家机密及巨额经济利益而不得公开;公司财务数据因涉及商业机密而不应公开。美国目前对个人隐私数据的规定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对个人隐私数据的规定比较笼统和宽泛,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隐私的边界也在不断变化。信息隐私法就数据公开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作出了说明,规定除特定情况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各类信息都不应公开,即使这些数据由政府收集,政府也无权公开涉及公民个体隐私信息的一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