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网约车行政规章:论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用工关系的司法认定》
在互联网平台用工中,由于用工方式已经与传统用工模式大不相同,故在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及规定上也应做出适应新形势的变革。工作环境相对自由的网约工因缺失人格从属性,故难以列入传统劳动者范畴[14]。这种现状亦在国家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得以体现。2016年11月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就劳动关系方面仅规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以多种形式签订”,并没有明确网约车司机的用工性质。随着网约车在全国各地飞速发展,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笔者查询了针对新形势下网络平台用工的行政规章,就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的内容做了归纳(见表2)。从表2不难看出,我国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用工关系并未进行界定,也未规定相关认定标准,因此各种纠纷出现后,就容易产生混乱。
图表编号 | XD00163272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3.28 |
作者 | 钱玉文、张金华 |
绘制单位 |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