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城市政府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特异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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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激励与共享经济的敏捷治理:基于地方政府网约车监管实践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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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准入规制,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法人资格、平台能力以及经营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而在地方政府层面,除了要求执行交通运输部文件外,还补充了一些特色性要求。从内容上看,这些新增内容方便了政府对网约车经营的管理,同时也增加了网约车平台的准入障碍。如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的使用年限,大约10%的地方政府规定少于3年。过短的年限实际上增加了公司经营风险和成本。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旅客权益保护的“承运人责任险”做出明确要求的城市占比并不高,仅占38.5%(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