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资管业务法律关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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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与其他资管主体的交叉发展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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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方面:信托具有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从法律关系来看,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资管、保险资管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信托产品和公募、私募基金属于信托关系(见表2)。委托代理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委托财产不具有独立性,虽然所有权归属委托人,但不能真正实现与受托人的破产隔离,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信托法》则明确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区别,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