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特定业务托管体系的法律规则》
目前,针对少数特定业务,在基础法律框架下设置了适用“名义持有、二级托管”模式的法律规则(见表2),本文将其概括为跨境类业务、跨市场类业务以及信用类业务三大类。这些涉及特定业务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大多对名义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名义持有人应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但并未就名义持有人制度下相关证券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及权责进行明确界定。
图表编号 | XD00217982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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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10 |
作者 | 国泰君安证券课题组、蒋忆明 |
绘制单位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