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资管业务杠杆水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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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与其他资管主体的交叉发展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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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水平方面:结构化信托产品杠杆比例受到严格限制。资管业务杠杆可分为两类:一是分级杠杆,除银行理财不得进行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外,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杠杆比例上限为3:1,高于信托公司2:1(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的杠杆比例上限,显见信托产品的结构化设计更为稳健;二是负债杠杆,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不得进行除同业拆入以外的负债,但其他资管业务则不存在负债限制,可通过卖出回购、质押融资等方式提高杠杆(见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