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意定物上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之区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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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关系本质 基于德国民法概念体系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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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实定法规定,不动产租赁合同在特定条件下,得以对抗第三人(即让与不破租赁),则不动产租赁合同具有“部分”对世、排他特征,因为有时不得对抗第三人,或不得对抗有些第三人。

但是,如果将权利质当成一种意定物上关系,意定物上关系就不能用“以物为中介,对世产生排他效力的合同”方式定义,而只能以“对世产生排他效力的合同”方式定义;否则后者不能包括权利质(参见表2)。若要维持“以XXX为中介”的定义方式,则XXX必须包括有体物和特定类型债权。除了使用物权客体这种自我指涉的名词,作为XXX的标签,实在很难想出适切的既有名词可以包括有体物和特定类型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