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混合性党规制定主体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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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的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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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忽视了混合性党规的制定主体。所谓混合性党规是指党政共同制定,既能调整党务,也能调整国务,既能约束党组织与党员,也能约束非党组织与党外人士的党内法规(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混合性党规并非个案,而是较为普遍的法治现象。在现行公务员法制领域,笔者共收集到55部制度文本,其中纯粹的党内法规21部,约占38%,国家法律10部,约占18%,而混合性党规24部,约占44%。混合性党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地位可见一斑。因此,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已经超越了上述《制定条例》所限定的范围。例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制定主体为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制定主体为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的制定主体为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的制定主体为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