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家机关主要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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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监管职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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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审计监督与国家机关行政监督是两种不同的监督形式,各个监督主体存在重复监督的问题(详见表1)。行政监督主体是扶贫政策的执行者也是监督者,不仅对政策制定的决策负主要责任,而且对政策执行的效果与执行情况也承担着责任。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来源于受托责任,国家资产所有者委托其进行使用与管理,为了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执行机关制定部门政策以规范和监督扶贫资源的使用。各政府部门为了达到资产所有者对资产使用效果的期望,不仅要确保政策执行的合理合法性,还要督促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审计机关对于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着重考虑的是政策执行的“再监督”,跟踪审计各项扶贫政策贯彻落实的情况,以及对各个管理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二次监督”。鉴于此,精准扶贫行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作机理应围绕如何进行“二次监督”的目标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