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网络垄断环节投资监管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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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投资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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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根据Ofgem(2010)[12]、FERC(2012)[13]、EU(2014)[14]、ICER(2015)[15]、Konstantin et al.(2015)[16]、FRA&DOT(2016)[17]、ORR(2017)[18]、ACCC&AER(2018)[19]等资料整理。

我国网络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和投资监管都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有效的投资核定方法和手段,难以从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管的角度对投资的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审慎性进行深入审查,从而无法对企业的投资行为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在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投资和价格监管时,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投资监管方法和手段,如标杆法、监管测试、合理性测试、投资审查、可行性分析、需求分析、风险评估等方法,其中部分内容值得我国借鉴。(见表1)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监管成本会计制度,造成定价成本监审过度依赖通用企业会计准则。但两种会计制度的目标导向完全不同,导致投资监管结果也存在显著差异。前者更侧重于对投资合规性的事后认定和计入,后者则侧重于对投资有效性和经济性的审核。过度依赖通用会计准则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和投资监管,可能会产生两个负面效应:一是赋予监管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扩大监管者和受监管企业间讨价还价的空间,诱发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和监管者的寻租行为;二是有可能高估有效资产规模,造成企业投资行为的扭曲和政府定价偏高,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