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政府-市场-社会信用监管职责界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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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元信用监管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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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三者职责基础上,还应根据信用监管内容的范围属性与行业属性,进一步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的信用监管职责。信用监管内容的范围属性决定了信用监管职责在央地之间的划分,全国性信用监管内容由中央政府承担,如法律层次的信用立法属于中央政府职责,地方性规章则属于地方政府职责。而行业属性则决定其职责在政府各部门间的划分,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章立制、统筹协调,人民银行负责管理信贷征信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监管等(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