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政府为主体的信用监管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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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监管的政府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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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主义视野中,政府在市场信用监管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度供给。政府是信用监管制度的最大供给者,按照制度约束力强弱程度,主要由政府提供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政策制度、运行机制如表1所示,尤其是围绕信用监管确权与运行、以强制力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最为重要的政府责任。此外,政府还负责引导行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参与协同监管,以及诚信教育等非正式制度环境培育。二是制度执行。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信用监管制度的执行主要依靠政府,如分布在各政府部门的信源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动态更新,政府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联合奖惩备忘录落地,监管部门的差异化监管、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行政惩戒与追责,中央和地方层级政府间制度实施的协调、指导、监督、反馈。信用监管制度执行的结果是行政秩序的规范和信用秩序的重塑,公正监管、有效监管的理念依托政府执行力的提升才可得以实现。三是制度维护。制度维护的内在要求在于通过吸纳和整合,形成制度共识,稳定制度预期。政府实施信用监管的隐含前提是政府具备公信力,“随着多元参与理念的影响,对公众践约守诺的过程在当下不仅依靠政府自身的动机与能力,还依赖社会对政府的监督与建言献策。”[12]就此而言,政府进行信用监管制度维护一方面需要采用行政吸纳式回应方式,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行政监督、仲裁、救济途径,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技术机构、专家、媒体等进行各项业务合作,提高专业力量和技术支撑;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等“硬法”规范政府信用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以诚信教育、信用文化宣传等“软法”促进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加强信用监管制度认同,提升制度维护意识。四是制度创新。信用监管是技术与制度的耦合创新,是在实践中渐进改进、内生演化的结果。依托信息时代的技术赋能,政府致力破解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安全性等实践难题和有效规范信用行为,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征信、评信、用信制度内容和程序,汲取信用服务业的技术方法,允许社会技术性力量的监管参与及辅助,形成更加有效的监管制度规范,开发更加实用的信用服务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