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企业雇主和农民工的剩余估计 (%)》

《表4 企业雇主和农民工的剩余估计 (%)》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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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禀赋差异、议价能力与农民工工资——来自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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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分析企业雇主和农民工在工资谈判过程中各自所得到的剩余规模,我们进一步进行单边效应估计,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看出,就平均而言,农民工通过讨价还价所获剩余能使其工资水平比市场“公平”工资高出15.33%,而企业雇主则可以通过攫取剩余使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比市场“公平”工资低40.29%,在双方议价能力的作用下,农民工最终获得的工资水平比市场“公平”工资低24.96%。从不同分位数的估计结果来看,农民工工资谈判的弱势地位在低工资群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对于工资水平处于25百分位以下的农民工,他们的实际工资水平要比市场“公平”工资低43.00%,而对于另外25%工资水平相对较高的农民工,其获得的工资仅比市场“公平”工资低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