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机构投资与股票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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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与机构投资偏好的关系研究——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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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为假说H1和H2的检验结果。其中type7为基准组(除type1-type6类型的所有剩余公司,包括不发放现金股利的中间组、发放现金股利的中间组、投资机会的中间组)。对于成长型的机构投资者,列(1)中type3的回归系数为1.045,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且其系数大于其他所有类型的机构投资者的系数。对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列(3)中type6的回归系数为0.092,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且其远大于其他多有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回归系数。从而验证了假说H1、H2。另外,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均产生重大影响(大部分上市公司在2007年末股改结束;半强制分红于2008年初明确提出),为了控制两者对于回归结果可能造成的影响,表4的第(2)、(4)列我们添加了年份的虚拟变量year2008—2015(若年份在2008年以后,则该变量取值为1,否则为0),以及payout与year2008—2015的交互项,以控制可能的政策效应。主要变量的回归系数和显著性均未发生明显变化,回归结果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