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法理话语在法律制定、修改、解释中的使用》
法理构成法的理由。法以理为本原,理是法的准则。在通过法律的过程中,往往伴随有对立法理由进行的各种详细论证,以赋予法律规范以价值正当性依据。也就是说,在立法中,法理起到极为重要的论证功能。其间真意,正如严复所言:“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66“违理之法,虽勿从可矣。”“方群之未立,似乎天理,外无法焉。群之既立,法之存废,视理之从违。”“理存于虚,法典所以定理。”“理者又最高之法律也。”67亦如沈家本所言:“是则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究其理。”68“若设一律而未能尽合于法理,又未能有益于政治、风俗、民生,则何贵乎有此法也。”69
图表编号 | XD0058561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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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01 |
作者 | 郭栋 |
绘制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