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英民事裁决文书中的元话语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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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民事裁决文书元话语的对比研究——佩雷尔曼新修辞学视阈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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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英汉人际互动型元话语差异显著(2),分别为12和1.9次/千词(字)(见表3和图1)。英汉人际互动元话语存在显著差异(χ2=7.3388,df=1,p<0.05=0.006748)。英汉文本交互元话语(表3、图1)分别为14.8和15.8次/千词(字),英汉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χ2=0.3268,df=1,p>0.05=0.8565)(表4)。英方的人际元话语更高,与包括PA在内的广大群体互动,以“说服”为目的,力图避免“赞成的原因”演变成“反对的原因”,唯恐忽略少数受众致使劝说打折(Perelman&Olbrechts-Tyteca,1969:20)。中方崇尚法庭权威,受众心理分析不够,忽略了PA的阶层与教育等因素。英语文书则默认平等协商,涵盖了教育水平高的PA群体。中方人际互动资源较少,与传统上官民权势悬殊有关。Perelman和Olbrechts-Tyteca(1969:19-23)倡导“现实与受众心理”,而中方弱化了互动。如魏胜强(2012)所言:“修辞力度不够,有法无情,自言自语……”反映出人际沟通欠缺,目标受众类型单一。需要指出,上诉人申诉或陈述中互动资源较多,而判决部分刻意回避。而英汉交互元话语频次接近,在信息性(informativeness)传递、利用真实(real)事实投射作者命题方面类似,涉及了“作者–受众”的共享事实、真理与假设等内容,关注U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