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地理标志”在我国法律中的发展进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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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和加拿大自贸协定的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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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1年,地理标志被正式纳入我国的《商标法》之中,此后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中均有所体现(详见表3)。通过对中澳自贸协定文本研究不难看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章节的规定较为笼统、宽泛,不够明确,针对性也不强。就地理标志保护而言,协定仅规定“各方承认地理标识可以通过商标制度或专门制度或其他法律途径得到保护”。除此之外,在此章的正文没有其他规定或任何清单附件列明地理标志,这与欧加文本中所确立的高标准、广覆盖的保护清单列表形成鲜明对照。有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形成蕴含中国特色元素的地理标志保护清单,在未来与欧加或其他国家启动自贸协定谈判时应着重加强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并不断更新和扩容地理标志清单内容,使其保护体系更为健全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