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我国推动D&O保险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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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理论研究与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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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政府官网搜索整理。

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而言,D&O保险引入我国资本市场(港澳台地区除外)较晚,直到2001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才首次指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自此,D&O保险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正式获得了合法性地位。随后,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推动D&O保险在国内资本资本市场上的发展(见表3)。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