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D&O保险企业自主创新——企业风险容忍的异质性》

《表4 D&O保险企业自主创新——企业风险容忍的异质性》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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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保险、风险容忍与企业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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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本文从企业异质性(投资者保护程度、诉讼风险和产权性质)出发对D&O保险与企业自主创新关系进行进一步地探讨。投资者保护程度采用北京工商大学投资者保护研究中心公布的投资者保护指数,本文将原始指标除以100,用Index表示;诉讼风险借鉴潘越等(2015)采用企业上期诉讼金额除以总资产乘以100,用Litiamount表示;产权性质的定义与前文一致。表4报告了相关的回归结果,首先,在列(1)~列(2)中,投资者保护指数与D&O保险的交乘项(Ins×Index)显著为正,说明D&O保险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越高的地区更明显。其次,列(3)~列(4)表明D&O保险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在诉讼风险越高的企业中越明显。最后,列(5)~列(6)表明D&O保险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在民营企业中更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