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外部法律环境、“沪港通”机制与股价崩盘风险》
参照以往研究[37],本文采用樊纲等(2011)[38]所编制的市场化相对进程指数的分指数“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来度量企业所处地区的法律环境。由于该指数只更新到2009年,因此本文参照以往研究的处理方法,以2009年数据替代后续时段的法律环境指数[39]。表5报告了本文假设3的检验结果。从表5中可以看出,根据“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中位数进行分组后,在外部法律环境较差的样本组,即指数较低的组中,Treat×Time的回归系数分别在1%、5%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而在外部法律环境较好的样本组,即指数较高的组中,Treat×Time的回归系数不具有显著性。表5结果表明,“沪港通”机制降低股价崩盘风险的作用效果与上市公司外部法律环境之间呈现相互替代的关系,支持本文假设3。
图表编号 | XD0038252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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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15 |
作者 | 师倩、侯德帅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