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行政救济分解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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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的规范建构基于行政过程论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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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行政行为形式理论视角下的既有观点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定性为行政事实行为,认为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进而应排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主流的救济管道之外。[45]该种行政救济思路也是我国现行立法观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未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条款便是明证。但一切行政行为皆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现实可能性,[46]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结果控制,应当以公民权利救济为逻辑起点,以行政过程论为视角构筑一个全面覆盖且行之有效的行政救济机制。结合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否定性检验报告与后续行政处罚连结为例,可作如下分析(参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