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公司治理机制对社会信任与企业创新绩效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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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融资约束与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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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代表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表示稳健标准误。

(1)大股东的内部治理机制。为了追求股权收益和控制权收益,大股东具有强烈动机和能力监督管理者,这对管理者自利产生了约束作用。本文使用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衡量大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力度。具体地,按行业-年度中位数将样本分为高低两组。表4第(1)列和第(2)列即为第一大股东相对持股比例的分组回归结果。相较于股权集中的企业,Trust的回归系数在股权分散组中绝对值更大、显著性更强,组间系数差异检验的t值为-2.7464(1),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表明在大股东持股优势不明显、治理效应难以有效发挥时,社会信任能够通过“社会监督机制”代替大股东对经理人进行监督,因而更能降低该类企业的代理成本,对创新绩效的提升作用也就更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