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社会信任、法律制度与企业创新绩效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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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制度的有限激励作用——基于地区信任环境对企业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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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4

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法律可以通过保护投资者权益、约束管理层的自利动机和短视行为,增强企业的创新意愿和能力,进而提高创新绩效(韩美妮和王福胜,2016)[32]。那么,法律制度与社会信任在促进企业创新绩效方面究竟是发挥了互补作用还是替代作用呢?一方面,二者在提升企业创新绩效中具有互补的作用,在法律完善的环境中,契约的设计和执行效率均较高,且法律的事前震慑、事后惩罚效用也为社会信任作用的发挥提供了保障,而脱离了完善的法治环境,社会信任可能无法发挥其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大量研究证实,在不同的情境下,信任这一非正式制度对法律制度具有替代作用(Hasan et al.,2017)[26]。就创新绩效而言,社会信任与法律制度可能存在替代关系。制度环境演化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如果整体法律环境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较低,则其难以对企业创新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激励作用。信任的存在弥补了法律制度的缺陷,其通过降低创新活动相关契约的签订、执行和监督成本,实现对法律制度的替代。为了验证上述理论预期,本文采用王小鲁等(2017)[33]编著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中各省的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Law)度量各地区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该指数越大,说明地区法律制度越完善),同时构造社会信任与法律制度的交乘项,以判断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表7的回归结果来看,除了列(4)和列(6)以外,其余列中的社会信任与法律制度交乘项系数均至少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社会信任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在法律环境较差的地区更为显著,即社会信任与法律制度在促进创新绩效方面呈现替代而非互补的关系,社会信任这一非正式制度在提升企业创新绩效中实现了对正式制度的有效替代。此外,法律制度指数大部分都显著为正,说明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提升企业创新绩效,这与前人的研究结论一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法律环境指标仅包含2011—2014年的数据,故表7的样本量少于主回归的样本量,根据最近替代原则,本文将2010年的数据用2011年的数据代替,将2015—2017年的数据用2014年的数据代替,主要回归结果未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