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实物证据真实性的补救方法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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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笔录证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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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言词证据而言,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严重侵权的违法取证而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比如刑讯逼供获取虚假自白、暴力威胁导致虚假证言等;另一种情况是未造成严重侵权的违法情形,但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比如未按规定提供翻译而获得的言词证据,或者违规询问而获得真实性无法保证的证人证言等。(29)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法律规定的排除标准是“严重侵权”,而结果是否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在所不问,所以证据排除后的补救方法都只有一种,即笔录被排除后的证据重做,具体补救的条件、方式与上文“不影响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单纯违法行为”部分的内容完全相同,不再赘述。对于第二种情况,尽管未造成严重侵权,但它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因此首先也必须排除,然后再考虑能否采用重做的方法予以补救。例如,未按规定提供翻译而获得的言词证据,或者违规询问而真实性无法保障的证人证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排除以后,按照合法程序重新讯(询)问;对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的非正常表达,应该先排除不可靠之陈述,在证人、被害人恢复正常后,可以重新取证。另外,以下情况也可在非法取得的被告人自白排除后,通过重做的方式进行补救:第一,在侦查人员应该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而未指定的;第二,侦查人员拒绝律师依法会见在押嫌疑人的;第三,侦查人员拒绝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第四,应当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而未能提供或者提供的录音录像不完整的;第五,拘留、逮捕后,没有及时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在此期间讯问的,或者在送交看守所后,违法提讯的;第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的适格成年人不在场时讯问的;第七,不遵守看守所正常作息制度而讯问的,或无正当理由,夜间讯问的。上述情况下的证据重做,除了纠正违法做法之外,同样既要更换讯问主体,即换为检察院或法官,也要实施“特别加重的告知”,即在再次讯问之前应当告知嫌疑人或被告人,上次讯问属于非法取证,所作供述已被排除,现在更换主体后重新讯问,应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