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有关电子证据真实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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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电子证据的量化采信——以京津冀三地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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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则》中,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只是规定了审查原始的储存介质是否移送保存;审查是否对电子数据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情况。而《刑事诉讼法解释》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对于证据来源的审查既可以提交原始的储存介质,同时对于不方便提交原始储存介质的也允许提交复制件,但是复制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通过增加笔录、清单等内容,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强调全面收集的要求。《电子证据规定》又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一步完善充实。对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的情况要求进行补充说明,进一步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于是否可以重现收集提取的过程也进行审查;对于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审查更加的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