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有关预算编制细化程度的规定》

《表3 有关预算编制细化程度的规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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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预算监督权力考察——以30个地方预算监督条例(决定)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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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践中省级财政管理中的预算编报仍有待进一步规范。其一,编制预算时的具体项目“粗细不均”。如审计查出吉林省2017年度预算存在部分预算编制不细化的问题,其中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有10.65亿元预算资金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515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未细化到具体项目。(1)预算编制不详细,反映不出细致的政府实际收支情况,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大无法获得有关政府财政活动的详尽信息。政府随意支出等财政违纪违法行为便有滋生的可能。凭借粗略的预算草案,地方人大如何根据有限的预算公开信息对预算具体项目的合理性作出有效审查?其二,预算编制的时间较短。地方预算编制工作的时间从上年8月开始,省级人大会议在1月或2月举行。预算编制时间只有4个月。有些地方“临时论证、临时立项,政府编制预算的时间只有1个月”(韩明德,2007)。各地预算编制时间较短,加上预算编制粗线条,很难形成科学的预算草案。另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级政府财政部门需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对财政部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告。预算周期从1月1日起,12月31日止。起始日期早于审查日期,预算草案尚在审查阶段就已处于预算年度之中。预算草案审批通过前,预算便已开始执行。这中间的时间差正是政府财政收支不受预算监督控制的“空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