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1992—2009年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
表3列出了这一时期出台的七份重要的政策文件,包括四份法律文件,其中有两点对于教师工资待遇的规范发展具有特别意义。第一,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即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工资的参照标准,而幼儿教师作为中小学教师的一类群体,其工资标准也自然明确了。同时,教师在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职称评定制度、在岗培训制度等方面的具体政策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出台更加规范明晰。第二,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统一管理民办教育,合理安排民办教师的编制、薪酬、教师培训、职务聘任等,依法享有与公办教师同样的权益。”该法律文本的出台使得民办园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开始成为政策文本的关注对象,而其具体的工资待遇标准以公办园教师为参照依据,向公办园教师看齐。不过对于如何实现这一标准尚未提出具体的配套措施,这让政策的有效落实大打折扣。
图表编号 | XD00203322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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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08 |
作者 | 刘天子、曾晓东 |
绘制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