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010年至今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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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幼儿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变迁的历程、特点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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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我国没有民办幼儿园,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政策出台后所保障的对象是公办园在编教师,其他性质幼儿园的教师工资问题自行解决;改革开放后,民办幼儿园登上历史舞台,但是此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财政收入有限,因此财政经费也必将倾斜于政府部门公办园,于是公办园在编教师再次成为政策的主要保障对象;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民办教育井喷式增长,倒逼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求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但是国家需要对民办教育达到何种管制程度始终存在争议,所以对民办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也是点到为止。力度最大也最直接地改善民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的思路莫过于希望把民办园教师转变为公办园教师,如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到“采取一定措施提高民办教师待遇……逐步由民办教师转变为公办教师”。在这样的思路下,公办园教师的工资与待遇必须通过政策继续规范发展,以此做好行业示范与引领。进入21世纪,学前教育市场的发展变得复杂甚至失序,民办园已经成为市场主体,但是教师工资水平偏低、待遇较差的事实以及屡屡出现的教师虐童丑闻都成为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办园教师劳动力市场管制的诱因。而此时公办园在编教师的工资制度已经非常细化完善,于是2018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首次写进了政策文件,即直接以公办园教师的工资待遇为标杆和参照来规范整个幼儿教师劳动力市场。可见,在我国幼儿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的变迁过程中,形成了以公办园在编教师为主要保障对象的政策目标体系,公办园在编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既全面又系统。而该政策长时间内并没有触及其他性质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水平,导致其工资水平长期遵循市场定价,当市场失灵后政策才开始关注这类群体,并寻求以公办园教师为目标参照的工资定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