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49—1978年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
表1列出了这一时期与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相关的三份重要的政策文件,相关政策文本分别从教师身份的界定、教师工资的经费来源和教师工资待遇的标准上作了规定。首先,幼儿教师的身份与人事管理是依据不同幼儿园类型而定的。政府部门所办幼儿园的教师是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编制的;企业所办幼儿园的教师属于本企业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编制;而街道和农村集体所办幼儿园的教师则没有国家承认的正式编制,类似于临时代课教师。其次,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的经费来源也是依园所类型而定的。政府部门所办幼儿园的教师工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部门的公共财政性教育经费;企业所办幼儿园的教师工资经费来源于企业自身的“留利”;街道和农村集体所办幼儿园的教师工资经费来源于集体自筹。最后,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也因不同园所类型而各不相同。政府部门所办幼儿园的教师工资及各种待遇往往对标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最有保障;企业所办幼儿园的教师工资及待遇视企业自身“留利”多少而定,往往对标政府部门幼儿园的教师,保障不如前者;街道和农村集体所办幼儿园的教师工资待遇需要视办园者自筹经费的能力而定,教师工资待遇往往缺乏保障。
图表编号 | XD00203321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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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08 |
作者 | 刘天子、曾晓东 |
绘制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