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有关预算草案修正案的规定》

《表4 有关预算草案修正案的规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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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预算监督权力考察——以30个地方预算监督条例(决定)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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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4架构参照林慕华于2009年发表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的《中国“钱袋子”权力的突破:预算修正权》第148页表1.省一级地方性法规关于预算修正案的规定,但对内容和形式上都根据最新的规定进行了更新。

预算修正权是立法机构“钱袋子”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抑制行政机构不合理的预算要求和预算“机会主义行为”(魏陆,2014)。虽然《预算法》未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预算修正权,但为地方人大提出预算修正案的实践留下了充裕的探索空间。经统计(表4),目前包括重庆市在内的7省市规定本省市人大就本级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拥有提出预算草案修正案的权力。在具体行使预算修正权的规定方面,7省市在预算草案修正案的提出主体、修正案的成立要件、修正案的效力等方面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