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法定标准之适用情况》
注:表内分析的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总案件为3229件。
其四,经由公证的认知性标准仍然保有早期一枝独秀的地位。至于目前作为司法认知唯一情形的公证标准,法官已经形成经常性的适用,占比高达8.4%。这一方面降低了我国法官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问题的资源投入,另一方面也引发我国检讨电子证据使用“公证优先论”“唯公证论”的讨论。以上各项比例的具体数值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206293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1.01.15 |
作者 | 刘品新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