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法定标准之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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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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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内分析的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总案件为3229件。

其四,经由公证的认知性标准仍然保有早期一枝独秀的地位。至于目前作为司法认知唯一情形的公证标准,法官已经形成经常性的适用,占比高达8.4%。这一方面降低了我国法官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问题的资源投入,另一方面也引发我国检讨电子证据使用“公证优先论”“唯公证论”的讨论。以上各项比例的具体数值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