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合一”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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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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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专条”进行规范解读,可以发现其总体上形成了三类标准:一是基于推理的标准,即对若干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二是基于推定的标准,即满足若干情形之一的推定属实;(5)三是基于司法认知的标准,即满足特殊情形的由法官直接确认属实。这三类标准可以分别简称为推理性标准、推定性标准和认知性标准。它们构成“三合一”体系(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