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合一”标准体系》
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专条”进行规范解读,可以发现其总体上形成了三类标准:一是基于推理的标准,即对若干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二是基于推定的标准,即满足若干情形之一的推定属实;(5)三是基于司法认知的标准,即满足特殊情形的由法官直接确认属实。这三类标准可以分别简称为推理性标准、推定性标准和认知性标准。它们构成“三合一”体系(参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206293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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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1.15 |
作者 | 刘品新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