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民间借贷案件电子证据因孤证不被认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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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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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电子证据的产生依赖于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存储技术等科学技术,一般具有非实名性、机器关联性(非人身关联性)、易伪造性、易篡改性等特点,从形式内容上很难确定谁实际上控制并发布了电子数据内容(例如手机短信的实际发送人、微信账号的真实使用者、电子邮件的实际控制人等)以及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这些特性使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总是处于待定状态,在诉讼中根本达不到证明要求,因此如果原告仅依据单一的电子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不能被法院所认定。[3]这一意见在实践中基本形成了事实裁判规则,被法官广泛运用,如表1所示。(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