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消费税法的解释性规则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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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的解释与解释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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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国税发[1993]153号、财税[2006]33号、财税[2008]167号、财税[2015]16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的内容提炼而得。

笔者将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的规则类型提炼为内涵描述型、外延展开型、类型细分型、子目列举型、标准设定型、类型适用型、举例参考型、列举除外型、规范创制型等9种,详见表1。划分各种类型的规则主要是从其典型表述方式来判断的,依据的是各种表述方式所使用的立法术语。在这9种规则中,内涵描述型可以说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表述。“如果没有基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概念,如果不进行典型化和概括化处理,立法者是应付不了的”,“出现的问题完全可以借助公认的注释方法解决”[16]。概言之,解释性规则通常使用客观叙述和主观界定等方式来界定税目的内涵和外延,藉此判断消费税的应税事实是否确实已经发生。关于是否课征消费税,主要是指从性质上识别不应课税的事实,即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不应税消费品排除在征收范围外;关于能否减免消费税,则取决于是否明确规定可享受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