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证据属性的规定之变化走势(20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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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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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合法性取代客观性作为证据第一属性。2018年《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12,改变了过去将证据属性表述为“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传统顺序,在第11条规定:“审查刑事抗诉案件,……重点审查抗诉主张在事实、法律上的依据,以及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2018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第59条规定:“检察人员质证应当注意以下方面:……发表质证意见……,一般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参见表1序号1-5栏内容。这种排序变化,虽然改变了过去将客观性视为证据第一属性的错误表述,但把关联性的地位进一步降低而将合法性视为证据第一属性,更违背了相关性(关联性)是证据根本属性的基本原理,以及相关性乃现代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