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实物证据初查措施的规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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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初查中收集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制——兼与龙宗智、谢登科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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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电子数据规定》第6条关于初查的简要规定以外,我国目前并无关于电子数据取证措施在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界分方面的更为详细的规范。在此情况下,这一领域关于措施界分的法律依据只能从刑事程序对初查的统一规范中寻找。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9条(1)对此进行了规定(见表1)。由于电子数据从证据理论分类的角度而言属于一种实物证据,因此这里只对这两个条文中涉及实物证据收集的要点进行分析,而将“询问”这样的与本文无关的言词证据初查措施排除在外。